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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需理论的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以受贿罪为例

核心提示: 近年来,我国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呈现高频、多发之势,其中侵占型职务犯罪尤为突出,给社会和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本文拟以供需理论为依据,分析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发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 330013)

摘要: 近年来,我国国企高管职务犯罪呈现高频、多发之势,其中侵占型职务犯罪尤为突出,给社会和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本文拟以供需理论为依据,分析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需求角度分析发现:某些企业或个人,即寻租人需要借助高管的职权来实现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的利益,而增强其需求意愿的因素是:市场资源的激烈竞争、打击力度不足和超额利益的存在;供给角度研究表明:导致国企高管有愿望和能力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因素是:国企高管个人素质低下、企业内部监督制度缺乏、非法利益巨大和惩罚力度不强。为此,要想很好地遏制侵占型职务犯罪发生,就应从供给和需求二个角度加以防范,如加强对高管教育、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健全市场机制、引导寻租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加大惩罚力度等。

关键词: 供需理论;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防止国企高管的腐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仍是国家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国企高管利用手中的职权侵占公有财产,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犯罪现象时常发生,给社会和市场造成极坏的影响:不仅使国有资产大量被侵占和流失,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导致人们失去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公信心;而且使得有限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配置,导致市场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市场失灵。所以,有效地防范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发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拟以供需理论为依据,分析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内涵及其供需模拟

本文的国企包括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也包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虽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对企业高管范围的界定有所差异。但总体上来说,高管包括董事、监事、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侵占型职务犯罪是指高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从而达到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并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贪污、受贿及挪用等。根据王荣利2013年公布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及其他统计资料,在2009-2013年度间涉及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案例中,受贿罪占据的数量最多、影响最大,且最为复杂。本文将主要讨论与研究国企高管受贿罪的原因及其防范。

供需理论是经济学上的重要理论,由供给和需求构成,主要从供给方和需求方来分析问题。在受贿行贿中,一方(寻租人)需要借助高管的职权来实现正常途径无法实现的利益,而另一方(国企高管)则通过职权的非法行使,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在为寻租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同时,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针对职务犯罪行为,高管是犯罪的实施者、执行者。据其,本文将高管模拟为供给方。而寻租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期望高管实施职务犯罪,可将寻租人模拟为需求方。如云铜原董事长邹韶禄为鑫辉冶炼公司经营租赁滇中冶炼厂提供帮助,收取72万元干股红利一案,邹韶禄利用租赁滇中冶炼厂的权利暗箱操作,为他人提供便利,是职务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模拟为供给方。鑫辉冶炼公司为了实行对滇中冶炼厂的租赁经营,期望邹韶禄利用职权以实施职务犯罪,为其提供帮助,可模拟为需求方。

二、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供给分析

(一)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供给主体

根据经济学的定义,供给是指厂商在特定时期内,一定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供应的商品量。供给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二者缺一不可。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供给是指国企高管在一定时期内,在寻租人提供的利益下,愿意并且能够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其供给主体是国企高管。第一,国企高管具有供给愿望。在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过程中,国企高管既能获取物质上的利益,又能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感,增加其效用,从而产生供给的愿望。第二,国企高管具有供给能力。作为国企高管,本身拥有重大的权利和广泛的人际关系。此外,国企高管实行任命制,并且任命期长,非常熟悉国企财产的情况和业务流程,具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二)影响侵占型职务犯罪供给的因素

1、影响高管供给愿望的主要因素

(1)国企高管的个人因素

个人因素是从高管的自身层面加以分析,具体表现在:高管的法律意识强弱、是否存在不良恶癖以及离退休时间的长短。高管的法律意识是决定其是否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高管法律意识强,品德良好,即使有再多的机会可以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也会抵制诱惑;反之,当高管的法律意识薄弱、素质低下,只要一有机会满足自身的需要,就有可能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倘若国企高管存在不良恶癖,如好赌、酗酒、炒股、吸毒,一旦自身正常的合法收入无法满足其恶癖的需要,就会产生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动机和压力。离退休的时间是指国企高管当前在职与退休的时点之间的期间。由于在职和退休的收益差距很大,随着离退休的时间逐渐缩短,尤其是临近退休时,国企高管有可能非法利用其最后的职权来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以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也就是高管“59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2)惩罚力度

惩罚力度是指国企高管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占型职务犯罪的容忍和打击程度。用公式表示如下:

惩罚力度=处罚的损失*惩罚的概率*修正系数。

处罚的损失可分为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经济损失,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处罚,如罚金、有期徒刑的时间、剥夺政治权利等。另一方面表现为机会成本,是指国企高管由于被监禁,失去了未来在职期间应当获取的合法收入的损失。这种损失可以用高管未来收入现金流折现后的现值加以衡量。惩罚的概率是指国企高管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后,被相关部门发现和侦破的可能性,取决于司法机关的侦察能力和高管犯罪手段的高明程度。侦察能力越强,留下的线索越多,侵占型职务犯罪越易被识破,高管被惩罚的可能性就越大。修正系数是指高管对侵占型职务犯罪惩罚的预期。如果高管看到国企中存在职务犯罪相似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和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不及时侦察和延迟判刑,从而高管会预期自己的职务犯罪行为也不会被及时侦破和惩处,修正系数将小于1,弱化刑法的威慑性。此外,修正系数和高管的风险偏好有关。如果高管是一个风险偏好者,敢于铤而走险,修正系数小于1,减损刑法的威慑力;反之,风险规避者的高管会放大惩罚的预期,修正系数大于1。总之,对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惩罚力度越强,刑法的威慑性越大,高管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愿望就越小。

(3)非法收益

非法收益是促使侵占型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诱因,是指国企高管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取了非正常的额外收益,包括物质上的收益和精神上的收益。物质上的收益主要特点是具有经济价值,如金钱、房屋、为子女提供就业机会,其来源大多数是由寻租人直接提供给国企高管。精神上的收益是国企高管行使职务权利所获取了一种无形的情感上的自我满足感。当寻租人向高管求助,国企高管利用个人职权使寻租人目标达成,得到寻租人的尊重和礼待,感受到自豪和职权上的满足感。寻租人提供给国企高管物质上的收益和精神上的收益都会增加高管的效用,使其产生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愿望。

2、影响高管供给能力的主要因素

(1)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主要是通过影响侵占型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来决定高管的供给能力。公司治理结构混乱和内部控制设置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必然是侵占型职务犯罪发生的“温床”。公司治理的关键就是强化对经营者的约束,避免经营者侵犯投资者在企业中的资产。侵占型职务犯罪最大的特征就是以权谋私,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健全,但是常常难以有效执行,不能充分发挥治理功能,对高管职权的制约较为疲软,为高管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提供更多的职权优势。内部控制设计不合理或执行不到位,没有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使得内部权利缺乏相互制衡,导致高管职权过于集中,主要体现在:董事长、总经理同时由一个人担任;一两名高管就可以左右整个管理层,甚至是董事会。高管的职权过于集中,特别是“一把手”,一个人或少数人就掌握了企业的决策权、审批权和执行权,有利于掩盖职务犯罪事实,这无疑为高管实施侵占型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大量的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案例也证明了这一点,如原中国移动广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龙,原广东新广国际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吴日晶,原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培英等都是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之职,国企内部权利缺乏约束和制衡,导致高管职权过于集中。

(2)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为新兴的市场经济,但是实行的时间不长,市场化程度还不高,这为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创造了环境条件。市场化程度是指市场在资源分配和流向上所能够起到的作用程度。当市场化程度较高,资源的流向和分配只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企业或者个人,企业只能够凭借自身的能力,向市场传递其实力信息,由市场机制来决定社会资源是否应流向该企业。寻租人之所以愿意向国企高管行贿,就是看中高管的职权能够为其谋取发展资源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垄断性的国企,这些国企在社会资源的流向和配置上有很大的决定权。此时,高管就可以凭借自己在国企中的职权,利用国企的垄断地位为寻租人配置不合理的社会资源。

三、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需求分析

(一)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需求主体

需求在经济学中表示消费者在特定时期内,在一定价格水平下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只有同时具备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才是有效的需求。追逐利益是寻租人的目标,通过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行为,寻租人能够从中谋取超额收益,存在需求意愿。寻租人一般是具备一定实力的企业或个人,拥有满足国企高管要求的能力。所以,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需求主体是指有需求意愿和能力的寻租人。

(二)影响侵占型职务犯罪需求的因素

作为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或个人,寻租人具备满足高管要求的能力。因此,决定对侵占型职务犯罪需求的因素主要是影响需求意愿的因素。

1、对发展资源的竞争程度

行业的竞争强度是指同属于一个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相互竞争的激烈程度,主要取决于行业中企业的数量、资源丰富度、企业之间差异化程度。当同一行业中存在大量的相似企业,但行业所能提供的资源又有限,为了获取生存和发展,寻租人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以谋取尽量多的行业资源。由于国企高管的职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行业中资源的分配。若行业中企业相互竞争激烈,为了谋取发展和增加市场份额,寻租人就会相互争夺高管职权,期望通过高管职权以分配到更多的市场资源。此时,不管高管提出的要求多么苛刻,迫切需要高管职权的寻租人也会尽量满足。相反,若企业间竞争平缓,仅凭借自身能力所获取的资源已经足够满足其发展和获利,寻租人就没有必要再去借助国企高管来获取更多的行业资源。总之,行业恶性竞争越激烈,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源越稀缺,寻租人越加依赖国企高管职权,对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需求愿望就会越迫切。

2、超额收益

寻租人的超额收益是指以国企高管为“媒介”谋取的非法收益超过正常、合法收益的差额。寻租人之所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国企高管行贿,其根本的驱动因素还是物质利益的驱使。据统计,在涉及国企高管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中,大部分寻租人都是在巨额的利益诱惑下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借助国企高管这一“媒介”以谋取经济利益。所以,如果能够从向国企高管行贿中获取的超额收益足够大于其行贿金额和所承担的风险,行贿的可能性就会加大。

3、对寻租人打击力度

我国的刑法虽然对行贿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严重不足,而主要以受贿人为打击对象,表现出“重受贿轻行贿”的特征。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估算,当前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可能仅为受贿者的1%。此现象在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法院判决中能够得到明显证实。这无疑降低寻租人行贿的风险,

助长了向高管行贿的气焰。作为经济人的寻租人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会更加愿意向国企高管行贿。

四、有效防范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措施

(一)减少国企高管对侵占型职务犯罪的供给

1、减少高管的供给愿望

引导高管自律约束,达到“不愿为”的境界。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第一,要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如上法制课、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等,督促高管改掉不良恶癖,并将高管的道德品行和法律知识作为考核政绩、任职聘用的硬性条件,尤其是应加强刑法和经济法的学习,确保高管的品德良好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其做到依法管理。第二,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经理人市场的人力资本价值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高管的品行和道德水平,通过经理人市场内在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可以将道德水平低和法律意识薄弱的高管予以淘汰。这在很大程度上会督促高管自觉地提高道德水平和学习法律知识,以增强法律意识。第三,要积极推进科学的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高管与国企利益相一致,从而有效监督和抑制高管短期行为,引导国企高管行为长期化,使其更关注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还应在现阶段有选择地尝试推行单独针对国企高管的养老金计划,避免高管采取短期行为。

从收益和成本方面减少高管的供给愿望。提高犯罪成本主要就是加大对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惩罚程度,尤其是执法的力度,以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增强高管对犯罪惩罚的预期。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强责任意识,保持相对独立性,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管高管职权多高、贡献多大、地位多特殊,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坚决绳之以法,彻底打消高管侥幸的心理,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提高司法机关的侦察能力,如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优化司法装备的配置,这样可以及时破案和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提高破案率和处罚的及时性来增加高管对惩罚的预期,大大减少高管的供给愿望。另一方面,加大处罚的金额。

2、消弱高管的供给能力

高管的供给能力主要源自于其职权的过于集中和国企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见,要想很好地消弱高管的供给能力,就要建立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和完善内部监督制度。第一,建立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国企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力和职责,对于重大交易和事项要进行集体决策,避免个人的职权过于集中和内部“一把手”现象的出现,充分发挥内部权利相互牵制的功能。第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梢酝ü行」啥醇忧慷愿吖艿募喽健S攵懒⒍卤冉?,中小股东更在意国企的经营,确保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赋予其参与国企经营的审查权,就股东大会议程中的事项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这对制约高管行为将产生更直接的效果。第三,设计科学的内部控制。要督促国企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的要求,遵守不相容岗位职权相互分离的原则,在企业关键的业务环节设置必要的控制点,如在采购、销售、付款及收款等关键环节,避免业务流程存在漏洞和不足。国企还要拥有足够的物力和人力以确保内部控制能够有效地执行。

此外,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市场化程度,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将资源的配置权交于市场决定而不是某个企业或者个人,削弱高管职权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二)降低寻租人对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需求

一般来说需求会诱发供给,有什么样的需求就会导致什么样的供给。所以,相对于减少高管的供给而言,降低寻租人的需求对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有更显著的效果。

1、引导寻租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寻租人期望借助高管的职权以谋取发展资源,只重视短期利益的谋取,而忽视给未来发展带来的风险和隐患,往往源自于缺乏正确的发展理念。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寻租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使其意识到依靠高管职权所谋取的资源是短暂的、不可取的,未来必将给其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损失,只有重视自身核心能力的发展,不断地提高竞争能力,合法、正规地获取发展资源才是长远之计。

2、加大对寻租人的打击力度

司法机关要意识到行贿和受贿存在对合关系,在执法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大对寻租人的打击力度。考虑到寻租人向高管行贿的根本目的还是物质利益的谋取,在加大寻租人惩罚成本时,要特别注重经济惩罚,即抬高罚款金额,使寻租人得不偿失。同时,也要配备其他处罚措施,如限制寻租人其他的商务活动、对其行贿劣行存查备档并降低其信誉等级。此外,事实证明寻租人能够从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行为中谋取的超额收益越大,其需求愿望就会越强烈。减少超额收益

也是降低寻租人需求愿望的有效措施。

总之,国企高管侵占型职务犯罪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有机配合,在供给和需求方面都要加以防范,才能达到有效的预防目的。

参考文献:

[1][美]埃德温,曼斯菲尔德.应用微观经济学[M].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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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柳眉.国企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D].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2012.

A Study Of 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Committed By Executiv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Based OnTheoryOfSupply and Demand

ZHANG Rui ZHANG Qi Wen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Jiangxi,330013,China )

Abstract:Recent years,duty crime by executives of China's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ecomes increasingly frequent, especially 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which make an extremely bad influence tothe societyandthe market.Based on theory of supply and demand ,This articleis intended toanalysis causes of 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Committed By Executiv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andpropose specificpreventive measures.The analysis from demand perspective show:Some enterprises or individuals ,rent-seeking person,need the help ofexecutivepowerstoachievethe interests thancan not be achieved in the normal wayandfactors that enhancingdemand willingness include: fierce competition for resources in the market, andinadequateefforts to combat and the presence ofexcessinterest; The Study from supply perspective show:factors that Causing Executiv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have the desireandability to commit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crimes include: the low personal qualities of executive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the lack of internalsupervision system,enormousillegal profitsand the weakpunishment.In order to resolve the issue of executive’s occupation type crimes,preventive measures should be proposed from supply and demand perspective, such asstrengtheneducation to executives, perfect internalsupervision system, improve market mechanisms,guide rent-seeking person to establish a correctconcept of development,increase the punishment, etc.

Key Words: supply and demand theory; state-owned enterprise executives;Professional embezzlement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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